半岛bandao体育网站案例公布!这些行为富阳严厉打击!近年来,富阳区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持续开展“铁拳”“亮剑”“雷霆”“剑网”等综合执法行动,聚焦亚运特殊标志保护、侵权假冒产品、版权、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各部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便捷、高效、协同优势,严格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涌现了一批典型案例。经前期推荐申报、专家评审,评选出富阳区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2023年4月26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富阳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男士专研喷雾”涉嫌未按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进行生产。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在仓库合格区查获涉案半成品喷雾1200瓶、喷雾成品1200瓶(已销售1197盒,留样产品3盒)。在对涉案化妆品外观核查时,发现该喷雾瓶身和包装盒上均标注“专利类型: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名称:***制备方法,专利号:***”等字样。经查实,该专利申请人为杭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所有专利都无偿授权给富阳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申请日期为2021年7月28日,截至2023年6月5日该专利申请未获授权。当事人未取得授权专利的情形下在涉案喷雾包装上标注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责令涉案公司改正并予公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销售的产品全部召回,因而无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专利状态为已申请专利但未获得授权,但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了专利标识,是一种典型的假冒专利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给公众带来商品选择的误导。执法人员在对化妆品违法线索的核查中,发现了当事人假冒专利违法行为,该案系我区化妆品领域假冒专利第一案,通过严厉打击假冒专利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2023年5月16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杭州富阳某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正在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白药”牙膏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36支;2.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5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95元。
典型意义:“云南白药”既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也是中华老字号。中华老字号承载了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和精湛的技艺,是历史发展的见证。中华老字号企业的品牌、商标等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保护中华老字号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华传统品牌长远发展。
2023年3月31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案件移送函,在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地点查获300余双阿迪达斯黑白款的金标贝壳头鞋子,经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辨认,302双鞋子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半岛在线体育。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2月起在网络上经营销售阿迪达斯黑白款金标贝壳头鞋子,已销售上述鞋子共9700余件,仓库剩余上述鞋子302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责令停止侵权违法行为,没收侵权鞋子302双,并处罚款人民币105398元。
典型意义:该案社会影响较大。阿迪达斯作为国际知名运动品牌,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消费者关注度高。该案切实做到对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各类企业发展活力。
2022年7月13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杭州富阳某文体用品厂开展现场检查,在生产车间内发现印有“AS-WIESH”字样的尖套(羽毛球拍零配件)6000个,印有注册商标“WISH”的羽毛球拍1支;在厂内半成品原料仓库发现印有“AS-WIESH”字样的羽毛球拍包装纸箱160只。厦门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是国内注册商标“WISH”和孟加拉国注册商标“WISH”合法持有人。经商标权利人出具辨认意见,上述产品未经其授权生产。杭州富阳某文体用品厂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生产并出口孟加拉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没收6000个印有“AS-WIESH”字样的尖套和160只印有“AS-WIESH”字样的羽毛球拍包装纸箱,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国别性等特征。该案商标权利人在国内和国外都注册商标,且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国内,因此受到我国法律保护。该案也提醒国内生产企业在承接国外订单或商品自行出口国外时,要向供货商索取注册商标的注册或者授权使用情况,避免商标侵权风险。
2023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与顾客孙某某在交付茅台酒时,被孙某某发现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销售的茅台酒是假酒,遂报警。后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执法人员到场后将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抓获,并当场查扣假冒的贵州茅台酒14瓶,同时在另一处抓获另一名同伙孟某某,并在房内查扣茅台酒23瓶。经鉴定,被查扣的茅台酒均系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夏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微信朋友圈、上门等方式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6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4 年1月30日,主犯孟某某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时禁止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从犯夏某某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打击力度。同时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有效阻断犯罪分子再次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全力维护消费者及合法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酒类交易市场,优化营商环境。
2023年2月21日,杭州市富阳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杭州富阳某文化创意工作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工作室电脑服务器内设置了“视窗电影服务端旗舰版V6.5”软件,应消费者点播影片要求,从网络等渠道下载《灰影人》《釜山行2:半岛》《阿凡达:水之道》等1975部影片,以上影片均无著作权人的合法版权授权。其中4个包厢内共有9名消费者在观看电影,共计违法所得315元。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半岛在线体育、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5元。
典型意义:侵犯影视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方式利用其影视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创作者的积极性,降低创作质量,从而影响整个影视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也扰乱了影视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消费者文化消费体验。此案具有警示作用。
2022年12月28日,杭州市富阳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根据杭州市富阳区新闻出版局《移送函》反映情况,对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网上经营的店铺进行了网上取证,经调查核实,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22种书籍,违法经营额1683元。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1683元;没收出版物22册,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出版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事关国家的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安定。因此,国家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采取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业务。当前,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希望通过网络达到快销营利目的,这种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市场发行秩序,也极易发生销售盗版出版物甚至含低俗、等内容非法出版物问题,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023年4月12日,戴某某将通过网络搜索得到的四个图形委托外地某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均以“该标志可认读为与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相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属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指的有不良影响的行为,构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经查,戴某某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也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该四个图形,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给予戴某某警告、处罚款4000元
典型意义: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标志本身具有“不良影响”,或者标志本身含义并无“不良影响”,但指定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产生“不良影响”后果,或者由特定申请人注册或者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情形。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如“土豪”等;具有上不良影响的标志,如遵义1935;对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社会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
2023年7月4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线索移交函,对杭州某茶叶专业合作社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当事人购进一批印有“西湖龙井”标识的茶叶包装材料,根据客户要求用于包装其生产加工的散装茶进行销售,现场查获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纸袋、塑封袋、锡纸袋、手提袋、牛皮纸、铁罐等1381个。至案发日,共售出带有“西湖龙井”包装的茶叶总计39.5斤,经营额36300元。当事人未取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授权使用许可,擅自使用含有与“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茶叶包装材料,包装销售其生产的散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半岛在线体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没收扣押在案的“西湖龙井”包装材料,并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西湖龙井”是杭州的“金名片”,群众关注度高。西湖龙井茶还是欧盟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产品之一,其制作技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依法予以重点保护。该案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对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运行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证据互认、案件移送等具有典型意义。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和企业,“傍名牌”要适可而止,如果造成侵权,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023年6月8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城区某商业中心的外墙招租广告含有杭州亚运会会徽潮涌、杭州亚运会吉祥物宸宸、莲莲、琮琮、杭州亚运会口号“Heart to Heart,@Future 心心相融@未来”,以及“招租热线等内容。经查明,该外墙广告位由杭州富阳某广告工作室租用,该广告由其制作并发布,但未取得杭州亚组委的许可。当事人在商业性广告中使用亚运会特殊标志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特殊标志侵权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当事人既是广告主,也是广告经营者,为扩大招租广告的曝光率,同时使用了亚运会会徽、亚运会口号、亚运会吉祥物。本案在切实维护杭州亚组委合法权益的同时,表现了保护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决心,对亚运会知识产权侵权及隐性营销行为具有警示意义。该案也提醒广大公众和企业,蹭热度要适可而止,如果造成侵权,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