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综合体育官网入口十问十答(下):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时

  半岛体育新闻资讯     |      2024-05-08 17:47

  半岛·综合体育官网入口十问十答(下):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时在2001年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之初,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这是国内创举,也为国务院后来制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了理论探索、积累了实践的经验。

  2002年,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发布。2021年10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五问: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所明确的重点任务中,提到“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经许可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那么,应如何界定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目的?

  答: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通过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获得何种结果,属于主观心态范畴,较为抽象与模糊,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客观行为进行界定。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由此观之,界定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目的的关键在于,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性,是否涉及商业宣传或商业展示。同时,“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获得经营利润,即使行为人实际亏损也并不因此影响对其商业目的的认定。

  答:对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的30%以下罚款。

  答: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不仅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还存在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构成发布虚假广告或者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一方面,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可能将与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作品、商标或外观设计进行著作权登记或申请商标权、专利权,从而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供立体化、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若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相关作品或外观设计、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则可能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在奥运会热度较高的情况下,某些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会借助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广告宣传或用于商业活动,例如“XX为北京冬奥会指定红酒”“XX品牌助力北京冬奥会”“XX源自北京冬奥会”等,即“蹭热度”。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蹭热度”的行为存在构成发布虚假广告或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此外,《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亦有规定,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问:前段时间,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恶意抢注商标,引发了社会关注。那么,如何应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抢注问题?

  答:将奥林匹克标志抢先注册为商标不仅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社会影响。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针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恶意抢注行为,有必要从事前、事中、事后等角度多管齐下、综合施策。

  在事前,应当预先指导各地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业内自律监督。同时,大力宣传普及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提升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在事中,应当严格审核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及时驳回恶意抢注申请。

  在事后,要切实加强商标代理领域的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对存在恶意抢注行为的机构,在有关知识产权扶持激励政策实施、品牌机构培育、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资格,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再次发生。

  九问:伴随体育产业化的发展,营销成本不断攀升,隐性营销这种“搭便车”方式随之而生。那么,如何有效规制隐形营销行为呢?

  答:隐性营销行为是指故意或非故意造成与奥林匹克运动或奥林匹克运动会之间虚假或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商业联系,是任何第三方通过创造性的方式造成与奥运会的虚假联系,违法保护奥林匹克形象的法律或干扰奥林匹克各层级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的合法市场开发行为。

  有效规制隐性营销行为首先要准确识别隐性营销行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通常出于故意制造虚假商业联系,即主观上具有误导公众认为其系奥运会赞助商或与奥运会有其他联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众产生前述误认的效果。

  其次,要合理适用规制隐形营销行为的相关法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如果行为人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进行隐性营销,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奥林匹克运动存在商业联系,则可能构成混淆行为。此时,监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处以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给奥林匹克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答: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外,他人合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形式主要包括经许可商业使用、非商业使用以及合理适用,均存在需要特别注意的使用规范。

  就经许可商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言,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其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被许可人则应当在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种类、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北京冬奥会为例,北京冬奥组委在官网上对赞助企业体系、特许生产商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特许零售商的相关许可信息进行了公示,各被许可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就经许可非商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言,被许可人通常是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被许可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承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合理依法、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维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主动预防和阻止侵权,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隐性营销行为。

  就合理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言,为了文化教育等公益目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于某些特定的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予以认可,但对于行为方式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定范围。合理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新闻和评论、传记性提及或事实性引用、编辑使用、有限的教育用途、始终以非商业方式的艺术表现,以及与地理或文化相关的事实,比如奥林匹克半岛、奥林匹克山脉等。行为人应当特别注意使用方式是否属于合理适用范围,在合理使用时注意维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完整性,避免将其与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创始人及负责人,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含房地产法、金融法等)、知识产权法。